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妨害電腦使用罪(二)
360: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361: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362: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,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363:第358條至第360條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